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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附录C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C.1 有明确的超剂量史,有一定的临床表现及精液或卵巢功能异常是本标准诊断时的必备条件。具备以上三项可诊断为放射性不孕症。但是要进一步判定不孕症导致垂体内分泌激素的变化情况,应做相关内分泌激素测定。

  C.2 剂量阈值是电离辐射对性腺损伤的最低剂量值。如男性受到0.15Gy照射可引起暂时性不孕症,并不是多数人都能引起不孕,可能其中只有少数人有发病的可能性。本标准采取剂量阀值的目的就是为了不便有些人受到辐射损伤而得不到及时诊断和治疗。本标准提供的剂量阈值为导致放射性不孕症的参考剂量。

  C.3 本标准采用放射性不孕症一词,而不用不育症是基于电离辐射对性腺的损伤主要是破坏生殖细胞而不能怀孕;不育症则指着床后的胚胎或胎儿因发育障碍而不能正常生育者。

  C.4 本标准不适用因宫内照射所致的不育症。由于宫内照射是电离辐射直接作用胚胎及胎儿的躯体效应,而放射性不孕症是因为受精障碍所致的不能怀孕,两者在发病机理、诊断及处理上明显不同,因此不能引用本标准诊断宫内照射所致不育症。

  C.5 职业性照射或因公照射所致放射性不孕症及放射性闭经,其待遇和处理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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