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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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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因短期内接触较大剂量的化学物质而引起的以肾脏损害为主要表现的急性中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职业性化学物质所引起的急性中毒性肾病。在非职业性活动中由于其它有毒物质引起的急性中毒性肾病,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大量化学物质的职业史、典型的急性肾脏损伤临床表现、有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及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排除其它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参照GBZ7l、GBZ72)。

  4 观察对象

  短时间内接触大量肾脏毒物,出现一过性急性肾脏损害表现者为急性中毒性肾病观察对象。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性肾病

  凡具备下列任何二项表现者:

  a)尿蛋白持续阳性;

  b)酱油色尿,化验显示潜血试验阳性;

  c)血尿,化验显示尿中有多量红细胞;

  d)尿中查见大量管型,或白细胞,或多量肾小管上皮细胞;

  e)肾小球滤过率(GFR)持续<80ml/min。

  5.2 中度中毒性肾病

  凡具备下列任何二项表现者:

  a)尿量持续<400m1/24h;

  b)尿比重持续<l.012,或尿渗透压(Uosm)持续<350m0sm/kgH2O;

  c)尿钠(UNa)持续>40mmol/L,或滤过钠排泄率(FENa)持续>2%;

  d)GFR持续<50ml/min;

  e)血尿素氮(BUN)持续>7.0mmol/L(>2Omg/dl),或每日增高幅度>3.5mmol/L(>10mg/dl);

  f)血肌酐(Pcr)>177umol/L(>2mg/dl),或每日增高幅度>89umol/L(>1mg/dl)。

  5.3 重度中毒性肾病

  凡具备下列任何二项表现者:

  a)尿量持续<200ml/24h;

  b)GFR持续<30ml/min;

  c)BUN持续>2lmmol/L(>60mg/dl),或每日增高幅度>7.0mmol/L(>20mg/dl);

  d)Pcr持续>430umol/L(>5mg/dl),或每日增高幅度>177umol/L(>2mg/dl);

  e)血钾(Sk)持续>6.0mmol/L(>6.0mEq/L)。

  f)出现尿毒症症状,如恶心、呕吐、头痛、嗜睡、精神恍惚、抽搐、昏迷等,甚至有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肺水肿、代谢性酸中毒、低钠血症、败血症等合并症。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观察对象

  a)立即脱离毒物接触,对可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应脱去污染衣物,并用肥皂及清水洗净皮肤;有消化道侵入情况者,应立即进行洗胃;而后需静卧保暖休息。

  b)有全身中毒反应者,可按该种毒物中毒的治疗常规进行处理;治疗过程中需注意慎用肾脏毒性较大的药物。

  c)认真记录液体出入量并严密观察其尿液常规检查结果2~3日;出现异常者需作肾脏功能进一步检查。

  6.1.2 轻度及中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处理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

  a)有特殊解毒药物者可早期投用,但每次剂量宜小;可经血液净化措施清除的毒物,中度中毒患者早期即可采用此种治疗。

  b)早期即应注意防止血容量不足、解除肾血管痉挛、改善肾脏微循环状况。

  c)早期开始利尿治疗。

  d)早期投用足量糖皮质激素。

  e)出现色素蛋白尿者,应早期投用碱性药物。

  f)氧自由基清除剂、钙通道阻滞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等细胞干预措施有助于延阻病情进展,但需早期投用。

  6.1.3 重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处理外,应注意以下重点:

  a)积极采用血液净化疗法,以防治尿毒症、高钾血症、水中毒等,并可配合解毒治疗加速毒物排出。

  b)积极防治毒物引起的全身其它器官系统损害,保护重要器官功能。

  c)积极防治感染及其它合并症;重视合理的营养补充。

  d)少尿期应限制液体入量,正确利尿;多尿期则应注意保持体内水和电解质平衡。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经观察未见明显肾脏损害及全身中毒表现者,可返回原工作岗位。

  6.2.2 轻度中毒性肾病

  治愈后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6.2.3 中度中毒性肾病

  治愈后可从事正常工作,但应避免肾脏毒物接触。

  6.2.4 重度中毒性肾病

  治愈后可从事轻工作,并避免肾脏毒物接触;必要时可参照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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