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三烷基锡后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20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三烷基锡职业接触史,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及有关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排除其它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接触三烷基锡后有头痛、头晕、乏力,部分接触者可出现眼、鼻、咽部刺激症状。脱离接触后,症状一般在24h内消失。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接触三烷基锡后经数小时至数日的潜伏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头痛加剧、头晕、乏力、精神萎靡、食欲不振、恶心、睡眠障碍,可伴多汗或心率减慢;
b)烦躁、记忆检查呈明显障碍,并可伴耳鸣、听力减退。
5.2 中度中毒
具有极度乏力、精神萎靡等症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出现呕吐,腹壁反射、提睾反射减弱或消失;
b)意识模糊、嗜睡状态;
c)明显的情感障碍,如忧郁、焦虑、淡漠、易激惹等;
d)复杂部分性癫痫发作。
5.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昏迷,可伴抽搐;
b)明显的精神症状,如暴怒、攻击行为、虚构、幻觉等,伴定向障碍;
c)癫痫大发作;
d)明显的小脑损害。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立即脱离现场,更换污染衣物。皮肤或眼受污染者,应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
6.1.2 接触反应者应严密观察5~7天,卧床休息,给予必要的检查,并及时给予对症处理。
6.1.3 无特效解毒剂,以对症、支持疗法为主。早期、足量、短程应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脑水肿时,应控制液体入量,给予高渗脱水剂、利尿剂。中、重度中毒者可用高压氧治疗。颅内高压用常规治疗不能控制时可考虑手术减压。
6.2 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患者痊愈后可从事正常工作,但不宜接触有机锡。中、重度中毒患者视疾病恢复情况,酌情安排不接触毒物工作。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