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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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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烧复合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平时核事故或核武器战争条件下的放烧复合伤伤员的诊断和治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3 诊断标准

  依据受伤史,个人剂量监测记录或现场受照个人剂量调查结果提供的受照剂量、烧伤伤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在查明两单一伤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参照两单一伤均达中度以上时复合伤伤情可有相互加重效应的特点,作出复合伤伤情诊断。

  4 诊断及分度标准

  4.1 诊断

  4.1.1 放射损伤及其严重程度可参照GBZ104进行诊断,合并有烧伤者可诊断为放烧复合伤。

  4.1.2 烧伤可由核爆炸光辐射或火焰引起,也可由两者合并引起。烧伤深度判定均取三度四分法(一度、浅二度、深二度和三度),烧伤面积按中国九分法或手掌法判定。对光辐射烧伤,应注意视网膜烧伤和衣下烧伤。

  4.1.3 鼻毛烧焦,鼻粘膜红肿,并出现咳嗽、声音嘶哑、呼吸困难,以至咯出脱落的气管粘膜,X射线检查呈肺水肿阴影等症者,可诊断有呼吸道烧伤。

  4.1.4 有眼观核爆炸火球史,并出现视觉异常、羞明、流泪、疼痛、视力减退,眼底检查黄斑部有烧伤病灶者,可诊断有视网膜烧伤。

  4.1.5 由于烧伤易于察见,诊断的重点是有无复合放射损伤及其程度。如烧伤并伴有放射病的初期症状,如恶心、呕吐及腹泻,可早期诊断为放烧复合伤。

  4.2 伤情分度标准

  4.2.1 轻度放射损伤复合轻度烧伤为轻度放烧复合伤。

  4.2.2 中度放射损伤复合轻度烧伤为中度放烧复合伤。

  4.2.3 重度放射损伤复合轻度烧伤,或中度放射损伤复合中度烧伤一般为重度放烧复合伤。

  4.2.4 极重度放射损伤复合各度烧伤,或重度放射损伤复合中度或重度烧伤均为极重度放烧复合伤。

  5 急救和治疗原则

  根据伤情和病期不同,采取综合救治措施。

  5.1 急救包括灭火、遮盖创面;镇静、止痛、保暖、口服补液防治休克;口服抗菌药预防感染;防治窒息。

  5.2 静脉输注低分子右旋糖酐,对症治疗及补充营养。

  5.3 预防注射破伤风类毒素。

  5.4 伤后3天内尽早应用有治疗作用的辐射防治药及升高白细胞药。

  5.5 保护造血功能,防治出血,纠正微循环障碍及水电解质平衡紊乱。

  5.6 伤后已服抗菌药预防感染,若出现发热体温不降或白细胞降至2.0×109/时,应改用敏感抗菌药,如使用3天仍不能控制感染,应联合使用大剂量广谱抗生素,并注意防治霉菌及病毒感染。

  5.7 外周血血小板降至20×109/L或有严重出血时,可输注血小板悬液,悬液输注前须经15~25Gyγ射线照射处理。

  5.8 对中度以上伤员,消毒隔离措施要严密,根据需要和可能使用层流洁净病室。

  5.9 对极重度伤员,可考虑同种异基因骨髓移植,并注意抗宿主病的防治。对胸部受照者要重视后期间质性肺炎的防治。

  5.10 烧伤创面处理

  5.10.1 早期清创用生理盐水和0.1%新洁尔灭溶液清洗创面,创面如有放射性核素沾染,应尽早消除沾染,并可与早期清创结合进行。

  5.11.2 在二度烧伤创面上涂布具有杀菌、消炎、收敛作用和促进愈合的制剂,防止创面感染。

  5.11.3 对三度烧伤一般应尽早切(削)痂自体植皮,争取极期前闭合创面,变复合伤为单一伤,但具体实施须根据整体病情综合考虑。烧伤面积小于10%,伤员状况较好,可采用早期切痂自体植皮。如烧伤面积较大,而仍能耐受切痂手术,可作异体植皮或异体皮和自体皮相间植皮,覆盖创面,渡过极期,再行自体植皮。如整体伤情较重不宜手术,则应严密保痂,在加强全身治疗的同时,切实防治创面感染(特别是创面脓毒症),待进入恢复期后再行脱痂或去痂自体植皮。

  5.11.4 取皮和植皮时,可选用局部麻醉,或氯胺酮静脉复合麻醉。

  5.12 合并呼吸道烧伤时,应清洁口腔,喉头水肿有窒息危险时应及时作气管切开,支气管痉挛时应给予支气管扩张剂,吸入氧气,保持呼吸道湿润。

  5.13 合并视网膜烧伤时,应采取促进水肿吸收、控制炎症和减少瘢痕形成的措施。

  6 放烧红合伤治疗后的处理原则

  经治疗已确认临床治愈者,应进行严密的医学随访观察和定期健康检查,注意可能发生的瘢痕挛缩畸形和远期效应,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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