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是由于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所引起的以眼晶状体混浊改变为主要表现的中毒性眼部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三硝基甲苯者。临床上凡遇见有本标准的诊断及分级标准中所描述的形态特征,并确有三硝基甲苯密切接触史者,可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35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密切的职业接触史和以双眼晶状体混浊改变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必要的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引起的晶状体损害后,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列为观察对象:
a)彻照法检查,晶状体周边部有环形或近成环形的点状暗影;
b)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晶状体周边部皮质内有散在细点状混浊。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一期白内障:彻照法检查时,晶状体周边部有环形暗影,但最大环宽不超过晶状体半径的三分之一。环由多数楔形混浊连接而成,楔底向周边,尖端指向中心,或作裂隙灯显微镜检查见晶状体周边聚集有多数大小不等的灰黄色细点状混浊,位于前后皮质和成人核内,皮质透明度降低。分布范围同前。
5.2 二期白内障:周边部环状混浊范围超过晶状体半径的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三分之二。部分病例可表现为晶状体中央部出现相等于瞳孔直径大小的完全或不完全的环状混浊,此混浊位于前成人核或前皮质内。
5.3 三期白内障:晶状体周边部混浊超过晶状体半径三分之二以上,或中央部有致密点状或盘状混浊,视功能(视力和视野)受到明显影响。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参照GBZ35处理。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每年复查一次。
6.2.2 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成立后原则上应调离三硝基甲苯作业;三期患者可适当从事轻工作。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