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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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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只适用于由职业性原因引起的油痤疮和氯痤疮的诊断及处理。其他发病与职业接触有明确因果关系的痤疮,可根据GBZ18-2002规定的原则,参照本标准进行诊断和处理。

  A.2 职业性痤疮是一种慢性皮肤损害,发病的潜伏期取决于接触致病物的性质、剂量、作用时间及个体素质等的综合因素。因而在标准中只规定了要有明确的较长期的职业接触史,而未规定具体期限。诊断时可根据综合作用,全面考虑决定。

  A.3 职业性痤疮是多因素的疾病,各种致病物引起的痤疮,其临床表现不尽相同。为便于掌握,根据主要致病物和临床表现相近者,归纳为油痤疮和氯痤疮两大类。两者只是分类,而不是固定的疹型,诊断时应统一诊断为职业性痤疮。为了处理方便,必要时可在括号内注明致病物,例如职业性痤疮(由XX引起)。

  A.4 油痤疮发病前要有明确的较长期的接触焦油(或原油)、沥青及高沸点馏分的矿物油(如柴油、机油及各种润滑油)的职业史。

  氯痤疮发病前要有明确的较长期的接触多氯苯、多氯萘、多氯酚、某些溴代芳烃及聚氯乙烯热解物的职业史。

  油痤疮和氯痤疮均发生于经常接触致病物的部位;任何年龄均可发病;同工种同样劳动条件下可有较多的同类患者;脱离接触致病物一定时间后,病情可减轻或痊愈,但囊肿不易消退;恢复接触致病物一定时间后,病情又可加重或复发。

  A.5 诊断职业性痤疮主要应与寻常痤疮鉴别。寻常痤疮有其固定的好发部位(面颈、胸、背、肩)及好发年龄(15~25岁),而职业性痤疮可发生于任何年龄和任何接触部位,这在鉴别诊断上具有重要意义。

  对青年工人在工作中发生的痤疮,如皮损只限于面部,则鉴别其是职业性痤疮还是寻常痤疮有一定困难;若四肢、阴囊等处同时有皮损,则可明确诊断为职业性痤疮。

  A.6 氯痤疮是泛指某些卤素化合物引起的痤疮,其中主要是氯和溴的芳香族化合物,单纯的氯和溴不引起痤疮。致痤疮的化合物主要有多氯奈、多溴萘、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多氯苯、多氯酚等。某些氯代芳烃除皮肤接触外,吸入或摄入均能导致氯座疮,如多氯联苯中毒时皮肤出现的痤疮样皮疹,遇此情况应首先处理全身中毒问题。

  A.7 职业禁忌证规定皮脂溢出明显或严重痤疮患者不宜从事接触致痤疮物的工作,是考虑到痤疮的发生与皮脂分泌有一定关系,根据体质安排工作,可能减少发病,但不是绝对的,因此对已就业者不能以此作为改换工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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