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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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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由黄磷引起的职业性急、慢性中毒。急性磷中毒以肝、肾损害为主,重度中毒时可出现意识障碍等;慢性磷中毒以牙齿及下颌骨损害为主,可伴有肝、肾损害。在临床观察中要以整体观点来观察及评价其病情,应注意到黄磷对机体的多脏器损害。

  A.2 急性磷中毒

  A.2.1 黄磷灼伤常用1%~2%硫酸铜清洗创面、灭磷火,但过量可引起急性铜中毒导致溶血,因此要特别注意这一副作用;现多主张用2%~3%硝酸银溶液清洗至无磷火为止。

  A.2.2 黄磷灼伤面积较小时即可发生中毒,液态黄磷灼伤面积5%可致死,灼伤后1~10天左右可出现肝、肾等脏器病变,这些情况应予以重视;其分级指标应按急性中毒性肝病及肾病的诊断步骤及分级标准执行。

  A.2.3 急性磷中毒时肝功能常规检查项目可参照GBZ59进行检测。

  A.2.4 急性磷中毒时肾功能检测项目可用尿素氮、血浆肌酐、尿钠及尿量测定等。

  A.2.5 急性磷中毒时血磷可升高、血钙可降低,但由于测定结果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故不列为分级指标。

  A.2.6 本标准提出急性磷中毒所致肝病的治疗原则,可参照GBZ59执行。

  A.3 慢性磷中毒

  A.3.1 慢性磷中毒,目前尚缺乏敏感、特异的诊断指标,不能仅凭一次检查即做出诊断,必须进行动态观察与治疗,以提供接触黄磷后牙齿、颌骨及肝脏逐年变化的完整、全面临床资料,自身对照,结合职业史,车间空气中黄磷浓度测定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好鉴别诊断,方可明确诊断;在有口腔病的基础上出现肝脏损害者可按GBZ59相关条文处理。

  A.3.2 慢性磷中毒的牙周、牙体及下颌骨病变,好发生于双侧后牙、常为多颗牙齿、往往两侧对称,以下颌骨为多,经一年以上治疗仍进行性加重,并常伴有呼吸道粘膜刺激症状及消化系统症状,此可与非职业性口腔疾病相鉴别,因非职业性口腔疾病多为单牙或双牙发病,且部位不固定、不对称,亦很少有其他系统症状相伴随。

  A.3.3 根据国内外资料慢性磷中毒时可有肝、肾损害,因病例很少,故暂不以肝、肾损害作为诊断分级标准。肝、肾损害虽少见,但不能忽视,因此对黄磷生产者进行体检时应注意全身健康情况,有条件应做好健康监护工作。

  A.3.4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肝功能试验ALT、AST等常无异常,血清胆汁酸测定、吲垛氰绿滞留试验(ICG)较为敏感;肾功能试验可用尿常规、尿蛋白定量及尿钠测定等,可根据临床情况选择观察项目。

  A.4 磷有四种同素异形体,即黄磷(又称白磷)、赤磷(又称红磷)、紫磷、黑磷,其中黄磷毒性最大,其余毒性很小,如制品不纯含有黄磷时,有引起磷中毒的可能,因此在诊断后应加括号将含有黄磷的同素异形体的名称注明,以区别纯黄磷引起的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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