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脏毒物作业者健康监护规范(试行)
H.1健康监护的目的
对肝脏毒物作业者进行健康监护,主要目的是:
a)便有上岗禁忌者不从事本作业;
b)早期发现肝脏损害;
c)拟订职业性慢性中毒性肝病诊断的程序,提高诊断质量,以贯彻一级、二级预防措施,达到保障作业者健康,并为评价车间劳动卫生条件提供数据。
H.2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H.2.1 上岗前体检必须对从事肝脏毒物作业者业前体检,以对上岗者健康情况有一较全面的了解;项目为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血常规、肝功能试验,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标志及B型超声波肝脏脾脏检查等。
肝功能试验可根据接触毒物品种及当地条件,选择一、二种试验,具体项目不作统一规定。
病毒性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查,一般以HBsAg作为初筛,必要时再检验其他有关指标,并可根据不同的毒物品种、接触条件及其他情况,选择合适的检查项目。上岗前体检,目的是:
a)发现不宜从事肝脏毒物作业者;
b)作为今后健康监护的基础资料。
H.2.2 每次检查后,对每一受检者结果综合分析,以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
肝脏毒物作业者健康监护示意图
H.3 车间劳动卫生学调查 为分析作业者健康情况提供环境资料,而健康监护检查结果,又是评价车间劳动卫生条件主要指标之一,故为健康监护中必不可少的项目。
H.4 每年健康监护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并存入档案,逐年累积,作为今后临床、现场及科研工作的基础资料。
H.5 脱离肝脏毒物作业者,应进行定期随访,随访时间及项目,可根据毒物品种、接触情况及脱离作业时健康情况而定。
H.6 对肝脏毒物作业者进行健康监护,是慢性中毒性肝病早期诊断的最好措施,在目前尚缺乏特异、敏感诊断指标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应认真执行,并在工作中不断改进,为提高质量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