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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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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光敏物质(如煤焦沥青、氯丙嗪及其中间体、苯绕蒽酮等),并受到日光照射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反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光敏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光敏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性光敏性物质接触史,发病前(或发病时),有日光照射史,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可结合光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皮肤病,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

  3.1 职业性光毒性皮炎

  皮损呈局限性片状红斑,有烧灼感或疼痛。严重时可出现水肿和水疱或伴有结膜炎及全身症状,如头痛、头昏、乏力、口渴、恶心等。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3.1.1 发病前有明确的一定量的光敏性物质职业性接触史,并受到一定强度和时间的日光照射。

  3.1.2 皮损发生在与光敏性物质接触并受到日光照射的部位。

  3.1.3 同工种、同样条件下大多数人发病。

  3.1.4 皮损始发于受日光照射后数小时内。

  3.1.5 脱离接触光敏物质或避免日光照射后,皮炎消退较快,局部可留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着。

  3.1.6 必要时可做光斑贴试验,呈晒斑样反应。

  3.2 职业性光变应(过敏)性皮炎

  皮损为水肿性红斑,边缘不清楚,上有小丘疹或水疱。有不同程度的瘙痒。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3.2.1 发病前有职业性光敏性物质接触史,并受到日光照射。

  3.2.2 皮损开始发生在接触部位,以后可向周围扩散,蔓延到身体的其它部位。

  3.2.3 同工种、同样条件下仅少数人发病。

  3.2.4 皮损开始在接触光敏物质和日晒后5~14天或更久,致敏后再接触时一般在24小时内发病。

  3.2.5 病程迁延,在脱离接触后,一般需要两周左右治愈。有时持续数月,愈后一般无明显的色素沉

  3.2.6 必要时可做光斑贴试验,呈湿疹样反应。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4.1.1 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

  4.1.2 暂时避免接触光敏性物质及日光照射。

  4.1.3 根据病情按急性皮炎治疗原则对症治疗。

  4.2 其他处理

  4.2.1 严重的光毒性皮炎,在治疗期间可根据病情需要给以适当休息。治愈后,改善劳动条件和加强

  个人防护或避免在日光下操作,可从事原工作。

  4.2.2 严重的光变应性皮炎,反复发作者,除给以必要的休息、治疗外,可考虑调换工种,避免接触光敏物质。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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