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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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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三氯乙烯所引起的急性中毒。在非职业性活动中接触三氯乙烯所引起的急性中毒,也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GBZ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脏诊断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WS/T64 尿中三氯乙酸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WS/T96 尿中三氯乙酸顶空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的三氯乙烯职业史,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并可有肝、肾及心脏损害的临床表现,结合职业卫生学调查,参考尿三氯乙酸含量的测定,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三氯乙烯后出现头昏、头痛、乏力、颜面潮红、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等表现,一般在脱离接触后24小时内可恢复正常。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除接触反应症状加重外,可有心悸、胸闷、恶心、呕吐、食欲减退等,并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轻度意识障碍;

  b) 三叉神经损害;

  c) 急性轻度中毒性肝病或中毒性肾病。

  5.2 中度中毒

  短期接触较大量三氯乙烯后,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中度意识障碍;

  b)有两对以上脑神经损害;

  c)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或中毒性肾病。

  5.3 重度中毒

  短期接触较大量三氯乙烯后,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 重度意识障碍;

  b) 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或中毒性肾病;

  c) 心源性猝死。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迅速脱离现场,清洗污染皮肤、更换污染衣物,卧床安静休息;密切观察病情。

  6.1.2 接触反应者应至少观察24小时,并根据情况给予对症治疗。

  6.1.3 无特效解毒剂,以对症及支持治疗为主。

  6.2 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患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中度和重度中毒患者应调离三氯乙烯作业。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 GB/T16180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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