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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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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电焊工及其它操作人工紫外线光源的工作人员,亦适用于上述工种的辅助工作人员。

  A.2 诊断本病需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如晒斑、光敏性皮炎、陪拉格(烟草酸缺乏症)等。

  A.3 电光性皮炎患者如眼部无适当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尚可合并电光性眼炎,需与眼科医师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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