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是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的四氯化碳所引起的以神经系统和(或)肝、肾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的诊断和处理,非职业性急性中毒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高浓度四氯化碳职业史,较快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和(或)、肝、肾损害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接触四氯化碳后出现一过性的头晕、头痛、乏力,或伴有眼、上呼吸道粘膜等刺激症状者。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除头晕、头痛、乏力或眼、上呼吸道粘膜等刺激症状外,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步态蹒跚或轻度意识障碍;
b)肝脏增大、压痛和轻度肝功能异常;
c)蛋白尿,或血尿和管型尿。
5.2 重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昏迷;
b)重度中毒性肝病;
c)重度中毒性肾病。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立即脱离现场,按一般急救常规处理,并早期给氧。
6.1.2 中毒者应卧床休息,密切观察,给予高热量、高维生素及低脂饮食。
6.1.3 目前无特效解毒药,早期以积极防治神经系统、肝和肾损害等对症处理为主。
6.2 其他处理
6.2.1 轻度中毒者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
6.2.2 重度中毒者治愈后视疾病恢复情况,酌情安排不接触毒物工作。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