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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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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

  E.1  室内变应原重气管激发试验

  E.1.1  受试前准备及基础条件

  E.1.1.1  于哮喘缓解期(无症状下)进行。

  E.1.1.2  受试前8—12h停用β肾上腺素受体兴奋剂、a肾上腺素受体阻断剂,受试前18—24h停用磷酸酯酶抑制剂,受试前24h停用色苷酸钠及抗组织胺药物,受试前3~5天停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E.1.1.3  受试前6h内停止吸烟及食用刺激性食物、饮料,避免过度运动。

  E.1.1.4  受试者近期无上呼吸道感染。

  E.1.1.5  准备好安全急救措施,如氧气、药品等。

  E.1.2  方法

  本试验方法国内尚未完成标准化,因此,在做法上至少应遵循下述原则:

  E.1.2.1  选择一种合适、有效的支气管激发试验方法。通常应用的方法有:

  a)Devilbiss 646喷雾器,于功能残气位上深吸气5次,在每次吸人开始的0.6s释放定量气溶胶;

  b)用Wrights‘喷雾器潮气呼吸2min;

  c)由日本生产的气道过敏仪(Astograph)直接测定气道反应性。

  除上述三种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合乎要求的方法及喷雾器,并能确定雾化量的装置进行试验。雾化器所产生的气溶胶颗粒直径应平均小于5um。

  E.1.2.2  支气管激发试验的抗原量应以患者接触的最小剂量而能引出支气管反应者为标准。点刺试验出现3mm皮丘(++),或200蛋白氮单位/ml,或10-5~10-3(W/V)的抗原浓度均可作为吸入抗原浓度的参考。在确定每种抗原量时,应遵循由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吸人量的原则进行。

  E.1.2.3  试前进行肺功能指标(FEV1.0)测定,作为基础值,两次结果相差不大于5%;如抗原加入某种稀释液,在吸人抗原前,也应进行稀释液吸人后的测试,作为对照值,该值改变不应超过基础值的10%。

  E.1.2.4  可用第一秒用力肺活量(FEV1.0)作为支气管激发试验的测定指标,也可用气道传导率 (Sgaw)等其他指标。观察的间隔时间在吸人第1/J‘时内应不长于15~30min。

  E.1.2.5  除注意观察吸人变应原后2h内(多在10~30min)的反应外,还应注意观察4~6h内发生的迟缓型或双向反应,因此,全部观察时间应达24h。

  E.1.3  阳性反应标准

  E.1.3.1  FEVl.0较吸入抗原前下降大于15%。其计算方法为:

  

  E.1.3.2  如激发后出现明显症状、体征,如胸闷、气短、剧咳、肺部哮鸣音等,应放宽上值,(10%以上)判为阳性。

  E.1.4  注意事项

  a)变应原吸人浓度不应过高,以免产生刺激反应;

  b)对于某些强变应原(如青霉素等)或患者既往有高敏感状态史(如过敏休克)以及有其他明显的全身疾患,不宜进行试验;

  c)心肺功能状况极差,FEV1.0<1L者,不宜进行本试验;

  d)鉴于本试验需要一定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在试验过程中,个别病例又可能出现过度反应,因此本试验应在有条件的医院内进行;

  e)不宜在试验前或试验中进行暗示,精神不能过于紧张。

  E.2  职业型(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

  E.2.1  受试前准备及基础条件

  同E.1.1. E,2.2  方法

  E.2.2.1  进入工作现场后第1小时内,每15min测通气功能(FEV1.0)一次。第2小时,每半小时测通气功能一次。根据情况可在现场停留1~2h。

  E.2.2.2  脱离接触后,每1小时测肺功能一次,并注意和记录临床症状、体征。连续观察至少8h,24h应再测定一次。

  E.2.2.3  如肺功能指标明显下降,并有呼吸道症状、体征,可终止激发试验,即用支气管扩张药物如舒喘灵喷雾吸人,并观察肺功能指标恢复情况。

  E.2.3  阳性反应标准

  同E.1.3。

  E.2.4  注意事项

  同E.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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