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二甲基甲酰胺而引起,以肝脏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二甲基甲酰胺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也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有较大量二甲基甲酰胺的接触史;以肝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经综合分析并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具有下列一项者
a)接触后有头晕、恶心、食欲不振等症状,腹部无阳性体征,实验室检查无异常;
b)接触后皮肤、粘膜出现灼痛、胀痛、麻木等刺激症状。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具备下列一项者
a)表现符合急性轻度中毒性肝病(GBZ5l-4.1.1);
b)出血性胃肠炎。
5.2 中度中毒
表现符合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GBZ51-4.1.2)。
5.3 重度中毒
表现符合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GBZ51-4.1.2)。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脱离现场,脱去污染的衣物,皮肤污染时立即用清水冲洗。
6.1.2 无特效解毒药物,主要保护肝脏。治疗出血性胃肠炎等对症治疗。
6.1.3 重度中毒者可应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6.2 其他处理
6.2.1 轻度中毒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中度中毒治愈后,一般不应从事肝脏毒物作业;重度中毒治愈后,不宜再从事毒物作业。
6.2.2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