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因密切接触丙烯酰胺所致以神经系统改变为主的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密切接触丙烯酰胺的职业史,具有多发性周围神经损害及神经-肌电图改变或小脑功能障碍的症状、体征,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a.接触丙烯酰胺的局部皮肤出现多汗、湿冷、脱皮、红斑;
b.出现肢端麻木、刺痛、下肢乏力、嗜睡等症状;
c.神经-肌电图显示有可疑神经源性损害。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具有观察对象前两项中任何一项,同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肢体远端音叉震动觉或痛觉、触觉障碍,同时伴跟腱反射减弱;
b.双侧跟腱反射消失;
c.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5.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中度中毒:
a.四肢震动觉或痛、触觉障碍水平达肘、膝以上,同时伴跟腱反射消失;
b.感觉性共济失调;
c.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并有较多自发性失神经电位。
5.3 重度中毒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明显嗜睡及小脑功能障碍;
b.四肢远端明显肌肉萎缩,并影响运动功能。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可用B族维生素、能量合剂,并辅以体疗、理疗及对症治疗。重度中毒者应同时加强支持疗法。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一般不调离丙烯酰胺作业,半年复查一次,尽可能作神经-肌电图检查。进行动态观察。
6.2.2 轻度中毒
患病期间暂时调离丙烯酰胺作业,经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并定期复查。
6.2.3 中度及重度中毒
应调离丙烯酰胺和其他对神经系统有害的作业,经治疗后根据检查结果安排休息或工作。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