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A.1 可能引起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的常见毒物
A.1.1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性毒物的含义
职业性血液毒物是指以血液和/或造血组织为靶器官或主要靶器官之一或引起以血液系统改变为主要表现的各种生产性化学毒物。
A.1.2 可能引起血液改变的常见有关毒物
A.1.2.1 引起职业性急性中毒性溶血性贫血的毒物:砷化氢、硫酸铜、铅、铬酸、萘、锑、锑化氢、氯酸盐、甲硫醇、苯肼、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苯胺、二甲苯胺、硝基苯、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硝基苯胺、硝基萘胺、硝基氯苯、硝基氯甲苯)、氧化偶氮苯、敌敌畏、乐果、对硫磷、有机氯农药、杀虫眯、拟除虫菊酯、敌稗、五氯苯酚、抗枯灵、甲胺磷、可杀得、双效灵、邻甲苯胺。
A.1.2.2 引起职业性急性中毒性高铁血红蛋白血症的毒物
A.1.2.2.1 芳香族氨基硝基化合物
苯胺类:苯胺、苯二胺、甲基苯胺、二甲基苯胺、乙基苯胺、甲氧基苯胺、乙氧基苯胺、甲基乙基苯胺、丙酰苯胺、二氨基苯胺、对氯苯胺、邻氯甲苯胺、对溴苯胺、硝基苯胺、对硝基苯胺、硝基甲苯胺、甲基四硝基苯胺、对硝基邻甲苯胺。
苯基烃胺类:苯基烃胺、氯苯基烃胺。
萘胺类:硝基萘胺。
硝基苯类:硝基苯、硝基甲苯、二硝基甲苯、二硝基苯、三硝基甲苯、亚硝基苯、间氨基硝基甲苯、邻硝基氯苯、对硝基氯苯、硝基氯苯、间氯硝基苯、二硝基氯苯、对氨基苯丙酮。
苯酚类:对氨基酚、甲基氨基酚、二甲基氨基苯酚、焦榕酚。
苯肼类:苯肼。
A.1.2.2.2 农药:杀虫脒(氯苯脒)、螟铃畏(对氯邻甲苯二甲基硫脲)、敌稗(N-3,4二氯苯基丙酯胺)、除草醚(2,4-二氯苯基-4-硝基苯基醚)、灭草灵。
A.1.2.2.3 其他:氮氧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亚硝酸乙酯、氯酸盐、亚氯酸盐。
A.1.2.3 引起中毒性硫血红蛋白血症的毒物:代森锌(乙撑双二硫代氨基甲酸类)、乙酯苯胺等。
A.1.2.4 引起中毒性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毒物:苯、四氯化碳、三氧化二砷。
A.1.2.5 引起中毒性粒细胞缺乏症的毒物:氮芥、噻替哌等。
A.1.2.6 引起中毒性血管性紫癜的毒物:金、汞、铋、二二三、有机磷酸酯类、军用毒气(路易氏气等)。
A.1.2.7 引起中毒性血小板减少症的毒物:苯、铅、砷、碘化物、三硝基甲苯、苯胂化合物、四氯化碳、二二三、六六六、金制剂、乙醇等。
A.1.2.8 引起中毒性血小板功能异常的毒物:聚乙烯吡咯烷、氰化钾、碘乙酸、甲基硝酸汞、对位氯汞苯甲酸等。
A.1.2.9 引起中毒性凝血酶原合成障碍的毒物:敌鼠、杀鼠灵、克灭鼠等。
A.1.2.10 引起中毒性播散性血管内凝血的毒物
各种化学毒物重度急性中毒并发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急性溶血、肝或肾严重损害等,可发生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A.1.2.11 符合A1.1含义的其他毒物。
A.2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任何职业情况下接触本标准附录A1所列的血液毒物而发生的急性(含亚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
A.3 诊断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除根据职业接触史、现场调查及监测数据、临床表现外,应特别注重血液学的实验室检查。检查项目除常规检查外,可根据血液疾病的临床类型及鉴别诊断的需要来确定。
A.4 血中高铁血红蛋白分光光度测定法见GBZ46。
其他血液学检查特别是中毒性播散性血管内凝血的实验室检查的方法及正常值可参考国内最新版本的实用内科学和临床血液学专著。
A.5 血浆置换和透析疗法是日前抢救急性重度中毒性溶血的关键措施,应尽早使用。
中毒性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应及早使用美蓝和维生素C。
中毒性硫血红蛋白血症应对症治疗,美蓝和维生素C无效。
中毒性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毒性粒细胞缺乏症和中毒性血管性紫绀,中毒性血小板减少症、中毒性血小板功能异常、中毒性凝血酶原合成障碍及中毒性播散性血管内凝血等出凝血机制障碍的治疗按内科治疗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