汞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金属汞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口腔病变为主,并累及呼吸道、胃肠道、肾脏等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汞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汞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汞中毒也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WS/T26 尿中汞的冷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2)酸性氯化亚锡还原法
3 诊断原则
根据接触金属汞的职业史,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排除其他病因后,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尿汞增高,无汞中毒临床表现者。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急性中毒
5.1.1 轻度中毒 短期内接触大量汞蒸气,尿汞增高。可出现发热,头晕,头痛,震颤等全身症状。
并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口腔-牙龈炎及胃肠炎;
b)急性支气管炎。
5.1.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并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间质性肺炎;
b)肾病综合征。
5.1.3 重度中毒 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急性肾功能衰竭;
b)癫痫样发作;
c)精神障碍。
5.2 慢性中毒
5.2.1 轻度中毒 具备下列表现之三项者。
a)脑衰弱综合征;
b)口腔-牙龈炎;
c)眼睑、舌或手指震颤;
d)尿汞增高。
5.2.2 中度中毒 具备下列表现之二项者。
a)出现精神性格改变;
b)粗大震颤;
c)明显肾脏损害
5.2.3 重度中毒 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
a)小脑共济失调;
b)精神障碍。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急性中毒治疗原则
a)迅速脱离现场,脱去污染衣服,静卧,保暖;
b)驱汞治疗:二巯丙磺钠125~250mg,肌内注射,每4~6小时一次,2天后125mg,每日一次,疗程视病情而定;
c)对症处理与内科相同。
6.1.2 慢性中毒治疗原则
a)驱汞治疗:二巯丙磺钠125~250mg,肌内注射,每日一次,连续3天,停4天为一疗程。一般用药3~4疗程;
b)对症处理与内科相同。
6.2 其他处理
观察对象根据具体情况可进行驱汞治疗,轻度中毒治愈后仍可从事原工作,中度及重度中毒治愈后,不宜再从事毒物作业。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