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建筑内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控制原则和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已建和待建的地下建筑。
本标准不适用于无人停留的地下建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下建筑 underground space
凡是有目的地建造在地面以下的具有一定空间的地下建筑工程或地下场所统称为地下建筑。
3.2 氡及其子体radon and its progenies
氡是天然放射性惰性气体,有222Rn、220Rn、219Rn三种同位素。本标准中氡仅指222Rn,氡子体仅指222Rn的短寿命衰变产物218Po、214Pb、214Bi和214Po。
3.3 行动水平action level
在本标准中,预先规定的地下建筑内的平衡当量氡浓度。超过或预期超过这一浓度时,就需要采取补救行动。
4 控制原则和标准
4.1 控制原则
4.1.1 在地下建筑利用的实践活动中,会使天然辐射水平增高,控制由此增高所造成的暴露量是必要的。在进行与辐射防护有关的设计、建造时,必须遵守实践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和本标准的规定,以适当的方式将公众因在地下建筑内吸入空气中氡及其子体而受到的附加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最低水平。
4.1.2 根据可控制程度,把地下建筑分为已用和待建两种情况。对已用的地下建筑只有通过采取补救行动才能加以控制;对待建的地下建筑在设计、建造时就应采取控制措施。
4.1.3 对已用地下建筑,当空气中平衡当量氡浓度的年平均值超过第4.2.1条的行动水平时,应采取补求行动,包括采取查明氡增高的原因及其来源和有效可行的防护措施。
4.1.4 对待建地下建筑,应在设计建造中采用更合理有效的控制和防护措施,使其平衡当量氡浓度的平均值符合第4.2.2条的限制要求。
4.2 控制标准
4.2.1 已用地下建筑的行动水平为400Bq.m-3(平衡当量氡浓度)。
4.2.2 待建地下建筑的设计水平为200Bq.m-3(平衡当量氡浓度)。
5 检验
5.1 应对已经利用和将要利用的地下建筑内氨及其子体浓度进行检验,检验应在地下建筑正常使用的条件下进行,检验的频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2 检验点的选择应考虑地下建筑的结构、面积、用途、人员分布、通风等条件。
6 防护措施
6.1 通风排氡
适当的通风是排除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的有效措施。为选择合理的通风换气次数,可参考排氡通风率简表,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通风应使新鲜空气直接送到人员活动场所为宜,风源应是地面清洁空气,并严防风流受污染。
6.2 控制、隔离氡源
堵塞或密封氡从地基和周围土壤进入地下建筑的所有通路、孔隙,并防止富氡地下水的渗入等。
6.3 净化空气,降低氡子体。
6.4 因需要在超过行动水平的地下建筑内工作时,应经放射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6.5 待建地下建筑在设计建造时所选地址应尽量避开土壤或岩石中镭含量高的地区,并选用符合GB6566的建筑材料,适当采取降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