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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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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急性磷化氢中毒。可以产生磷化氢的物质有磷化钙、磷化铝、磷化锌等。元素磷只在特定的还原条件下才会产生磷化氢。而磷、磷的其它无机化合物及有机化合物对人的作用与磷化氢有区别。其中毒诊断及处理也不相同。

  A.2 磷化铝、磷化锌的制造、包装、运输及使用磷化铝熏蒸谷粮、皮毛等行业可以接触到较高浓度的磷化氢。乙炔气制造及矽铁运输作业因原料中混合磷化钙等杂质,也会产生磷化氢。从事这些工作的工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接触到较高浓度的磷化氢。

  A.3 磷化氢的嗅阈约4.2mg/m3(3ppm),接触含磷化氢l0mg/m3(7ppm)以上浓度的空气数小时即可产生中毒。因此接触者一般可以提供曾闻到类似大蒜臭味的接触史。现场磷化氢浓度检测有助诊断。

  A.4 磷化氢中毒时没有特异表现,但根据接触情况及临床检查所见进行综合分析,诊断一般不困难。

  A.5 接触反应不属中毒范围。但中毒后病情变化比较快,因此,应对接触反应者进行观察,以早期发现病情变化。

  A.6 磷化氢中毒无特效解毒药,急救时不能使用肟类药物。对危重病例如肺水肿等的抢救,如能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治疗,则预后较好。

  A.7 中毒诊断分级标准中提到的有关“肺、心、肝、肾……”损害时均未写明具体表现。实际应用标准条文时,则应按各相关总论标准加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断(GBZ73)、心脏病的诊断(GBZ74)、中毒性肝病(GBZ59)的诊断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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