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接触正己烷所致的以周围神经损害为主的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接触正己烷所引起的慢性中毒的诊断,非职业性所致的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也可参考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长期接触正己烷的职业史,出现以多发性周围神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实验室检查及作业场所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长期接触正己烷后无周围神经损害体征,但具有以下一项者:
a)肢体远端麻木、疼痛,下肢沉重感,可伴有手足发凉多汗。食欲减退、体重减轻、头昏、头痛等;
b)神经—肌电图显示可疑的神经源性损害。
5 诊断与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并具有以下一项者:
a)肢体远端出现对称性分布的痛觉、触觉或音叉振动觉障碍,同时伴有跟腱反射减弱;
a)神经—肌电图显示有肯定的神经源性损害。
5.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以下一项者:
a)跟腱反射消失;
b)下肢肌力4度;
c)神经—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并有较多的自发性失神经电位。
5.3 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以下一项者:
a)下肢肌力3度或以下;
b)四肢远端肌肉明显萎缩,并影响运动功能。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脱离接触;
6.1.2 中西医综合疗法,辅以针灸、理疗和四肢运动功能锻练等。
6.2 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者痊愈后可重返原工作岗位,中度及重度患者治愈后不宜再从事接触正己烷以及其他可引起周围神经损害的工作。如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