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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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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较大量含铊烟尘、蒸气或可溶性铊盐,经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吸收引起的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铊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铊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急性铊中毒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职业接触史,结合临床症状、体征以及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尿铊含量增高,可作为接触指标。

  4 观察对象

  接触后出现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腹痛、咽部烧灼感等症状,尿铊含量增高。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除具有头晕、头痛、乏力、食欲减退、下肢沉重症状外,同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四肢远端特别是下肢麻木、痛觉过敏、痛觉、触觉减退呈手套、袜套分布或跟腱反射减弱;

  b)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检查方法及判断基准见GBZ6-2002《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中附录A(资料性附录);

  5.2 重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并具备下列一项表现者:

  a)中毒性脑病或中毒性精神病;

  b)四肢远端明显肌肉萎缩并影响运动功能,或多发性脑神经损害;

  c)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并有较多自发性失神经电位;

  d)伴有明显心、肝或肾损害。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立即脱离现场,皮肤或眼受污染者应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

  6.1.2 观察对象需卧床休息,密切观察至少48h,并给予必要的检查及处理。

  6.1.3 对症处理支持疗法

  加强营养,使用B族维生素。对重度中毒者需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经口中毒者,洗胃后便用普鲁士蓝。一般用量250mg/(kg·d),分四次口服,每次需溶入15%甘露醇50mL中。也可采用导泻、利尿促使铊的排出,重度中毒可考虑血液透析或血液灌流等治疗。

  6.2 其他处理

  6.2.1 轻度中毒治疗后经短期休息,健康恢复后可安排工作。

  6.2.2 重度中毒应调离原工作,并根据病情恢复情况,决定休息或安排工作。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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