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与其他农药混配中毒者,往往以有机磷杀虫剂中毒的临床表现为主,其诊断和诊断分级可参考本标准。
A.2 急性中毒胆碱能危象的毒章碱样表现为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流涎、多汗、视物模糊、瞳孔缩小、呼吸道分泌物增加、支气管痉挛、呼吸困难、肺水肿;烟碱样表现为肌束震颤、肌肉痉挛、肌力减弱、肌肉麻痹;中枢神经系统表现为头痛、头晕、失眠或嗜睡、记忆力减退、乏力、烦躁、语言障碍、精神恍惚、惊厥、昏迷、脑水肿。
A.3 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多见于急性中度或重度中毒后1-4天左右,发生在急性胆碱能危象消失后和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之前,主要因神经肌接头突触后传导阻滞,可出现部分或全部以下3组肌肉无力或麻痹。
A.3.1 屈颈肌和四肢近端肌肉对称性肌力减弱:肌力常为2~3级,致平卧时不能抬头,上肢和下肢抬举困难。四肢肌张力偏低或正常,腱反射减弱或消失,不伴感觉障碍。
A.3.2 脑神经支配的肌肉无力:可累及第3-7及第9-12对脑神经支配的部分肌肉,出现睁眼困难、复视、咀嚼无力、张口困难、面部表情活动受限、吞咽困难、声音嘶哑、转颈及耸肩无力或伸舌困难等运动障碍。
A.3.3 呼吸肌麻痹:出现胸闷、气短、发绀、肺部呼吸音减低、呼吸肌力减弱,常迅速发展为呼吸衰竭。
A.3.4 需要与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作鉴别诊断的疾病主要有急性有机磷中毒"反跳"、格林-巴利综合征和重症肌无力胆碱能危象等。
A.4 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属中枢-周围性远端轴突病,其发生与胆碱酯酶的抑制无关,多见于部分有机磷(如甲胺磷、敌百虫等)急性中毒后2~4周,表现为肢体远端为重的运动和感觉障碍。应与其他原因引起的多发性神经病(参见GBZ76)和有机磷杀虫剂中毒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相鉴别。
A.5 所谓“反跳”系指少数急性中毒患者经治疗好转后,胆碱能危象重现,又产生较重的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的临床表现。
A.6 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特别是重度中毒患者,常可出现不同程度的心脏损害。主要表现为心律不齐、ST-T改变和QT间期延长等。由于在心脏损害前已有较典型的胆碱能危象的临床表现,且心脏损害的异常表现亦不如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特异,加上难以排除重度中毒缺氧、电解质紊乱等对心脏的影响,故心脏损害未列为诊断和分级的依据。在临床实践中,对有机磷杀虫剂中毒引起的心脏损害应加以重视。
A.7 急性中毒的诊断分级以临床表现为主要依据,参考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下降程度。血液胆碱酯酶活性的检验有硫代乙酰胆碱-二硫双硝基苯甲酸法(GBZ52)、便携式胆碱酯酶测定仪法和纸片法等,本标准对胆碱酯酶活性测定的方法不作统一规定。
A.8 急性中毒的治疗应采取综合措施,包括清除农药和防止农药继续吸收、及早合理应用特效解毒药物以及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三项措施不可偏废。口服中毒者应及时彻底用2%碳酸氢钠溶液或清水洗胃。对有症状的接触反应者可给于适当治疗。
A.9 用阿托品治疗重度中毒病人的原则是“早期、足量、重复给药”,达到阿托品化而避免阿托品中毒。阿托品化的指征是瞳孔扩大、颜面发红、皮肤干燥、口干、心率增快。当达到阿托品化或毒蕈碱样症状消失时酌情减量、延长用药间隔时间,并维持用药数日。
A.10 胆碱酯酶复能剂对内吸磷、对硫磷、甲拌磷、乙硫磷、治螟磷、毒死蜱、苯硫磷、辛硫磷、特普等中毒疗效较好,对敌敌畏、敌百虫、乐果、氧乐果、马拉硫磷、二嗪磷等中毒疗效较差或无效。对复能剂有效的有机磷杀虫剂中毒,除要尽早应用外,应根据中毒程度,给予合理的剂量和应用时间。
A.11 对有机磷杀虫剂与拟除虫菊酯混配中毒者,应先按有机磷中毒处理,然后给予对症治疗。对有机磷杀虫剂与氨基甲酸酯混配中毒者,应以阿托品治疗为主;当出现明显的烟碱样症状时,在严密观察下,酌情使用肟类复能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