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时期内接触较大量的溴甲烷所引起的以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的诊断和处理。非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1 职业性化学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溴甲烷职业史、急性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及其他必要的临床检查结果,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有眼部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或头痛、头昏、乏力等神经系统症状,脱离接触后多在24小时内消失。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经数小时至数日潜伏期出现较明显的头晕、头痛、乏力、步态蹒跚以及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咳嗽、胸闷等症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
a)轻度意识障碍;
b)轻度呼吸困难、肺部听到少量干、湿啰音。
5.2 重度中毒
以上情况明显加重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重度意识障碍;
b)肺水肿。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立即脱离现场,更换污染衣物,有皮肤污染者可用清水、2%碳酸氢钠液或肥皂水清洗。
6.1.2 对接触反应者应至少观察48小时,根据情况作处理。中毒患者应卧床休息,保持安静,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6.1.3 治疗以对症治疗及支持治疗为主。要早期、积极地处理脑水肿、肺水肿等情况。
6.2 其他处理
急性轻度溴甲烷中毒患者治愈后可以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患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