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镉中毒主要是吸入镉化合物烟、尘所致的疾病。急性中毒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慢性中毒引起以肾小管病变为主的肾脏损害,亦可引起其他器官的改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职业接触镉化合物烟、尘而发生的急性和慢性中毒,本标准慢性中毒部分在非职业中毒的诊断与治疗中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48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
WS/T31 尿中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WS/T32 尿中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
WS/T33 尿中镉的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
WS/T34 血中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
WS/T97 尿中肌酐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高浓度或长期密切的职业接触史,分别以呼吸系统或肾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和尿镉测定,参考现场卫生学调查资料,经鉴别诊断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可作出急性或慢性镉中毒的诊断。
4 观察对象
尿镉测定连续两次在5μmol/mol肌酐(5μg/g肌酐)以上,尚无慢性镉中毒的临床表现。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慢性镉中毒
5.1.1 慢性轻度中毒
除尿镉增高外,可有头晕、乏力、嗅觉障碍、腰背及肢体痛等症状,实验室检查发现有以下任何一项改变时,可诊断为慢性轻度镉中毒。
a)尿β2-微球蛋白含量在9.6μmol/mol肌酐(1000μg/g肌酐)以上;
b)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含量在5.1μmol/mol肌酐(1000μg/g肌酐)以上。
5.1.2 慢性重度中毒
除慢性轻度中毒的表现外,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
5.2 急性镉中毒
5.2.1 急性轻度中毒
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氧化镉烟尘,在数小时或1天后出现咳嗽、咳痰、胸闷等,两肺呼吸音粗糙,或可有散在的干、湿啰音,胸部X射线表现为肺纹理增多、增粗、延伸,符合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急性支气管周围炎。
5.2.2 急性中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急性肺炎;
b)急性间质性肺水肿。
5.2.3 急性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急性肺泡性肺水肿;
b)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慢性中毒
以对症支持治疗为主。
6.1.2 急性中毒
应迅速脱离现场,保持安静及卧床休息。急救原则与内科相同,视病情需要早期给予短程大剂量糖皮质激素。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应予密切观察,每年复查一次。
6.2.2 慢性镉中毒
应调离接触镉及其他有害作业。轻度中毒患者可从事其他工作;重度中毒患者应根据病情适当安排休息或全休。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l6180处理。
6.2.3 急性镉中毒
轻度中毒患者病情恢复后,一般休息1-2周即可工作。重度中毒患者休息时间可适当延长。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