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二氯乙烷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短期接触较高浓度二氯乙烷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可有肝、肾损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二氯乙烷引起的急性和亚急性中毒的诊断与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接触较高浓度二氯乙烷的职业史和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
短期接触较高浓度二氯乙烷后,出现头晕、头痛、乏力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可伴恶心、呕吐或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脱离接触后短时间消失者。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出现下列一项表现者:
a)步态蹒跚;
b)轻度意识障碍,如意识模糊、嗜睡状态、朦胧状态;
c)轻度中毒性肝病;
d)轻度中毒性肾病。
5.2 重度中毒
出现下列一项表现者:
a)中度或重度意识障碍;
b)癫痫大发作样抽搐;
c)脑局灶受损表现,如小脑性共济失调等;
d)中度或重度中毒性肝病。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6.1.1 现场处理:应迅速将中毒者脱离现场,移至新鲜空气处,换去被污染的衣物,冲洗污染皮肤,保暖,并严密观察。
6.1.2 接触反应者应密切观察,并给予对症处理。
6.1.3 以防治中毒性脑病为重点,积极治疗脑水肿,降低颅内压。
6.1.4 无特效解毒剂,治疗原则和护理与神经科、内科相同。
6.2 其他处理
轻度中毒者痊愈后可恢复原工作。重度中毒者恢复后应调离二氯乙烷作业,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 C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