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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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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科检查要求与临床观察

  B.1 彻照法检查:在除外青光眼的条件下,以5%新福林或复方托品酸胺充分散大瞳孔后,用直接检眼镜进行彻照法检查。重点观察晶状体,同时注意玻璃体及眼底病变。

  B.2 裂隙灯检查:在彻照法检查之后,用裂隙灯显微镜对晶状体改变进行详细观察记录(弥散光及光切面检查),并按下列格式标示病变部位及范围。

  B.3 眼科一般要求:详细询问病史,常规外眼检查。视力检查包括远、近视力以及矫正视力。

  B.4 晶状体周边部混浊(以三硝基甲苯白内障为例)。

  B.4.1晶状体周边部环状暗影为多数楔形混浊连接而成,楔底向周边,尖端指向中心。周边部与环形暗影间有一透明带。裂隙灯检查周边部混浊位于前后皮质和成人核内。

  B.4.2 中央部环状混浊和盘状混浊为晶状体前皮质内的细小灰黄色颗粒状混浊,位瞳孔区,其直径可与瞳孔大小相等。

  B.4.3 随着晶状体周边部混浊的加重,晶状体皮质的透明度可降低。

  B.5 晶状体后囊下皮质混浊(以放射性白内障为例)。

  B.5.1晶状体后囊下皮质混浊为细点状混浊,排列成环形,并逐渐形成盘状。也可向皮质深层扩展,形成宝塔状外观。重者呈蜂窝状混浊。

  B.5.2 在盘状混浊的周围可出现不规则的条纹状混浊,向赤道部伸延。前、后囊下皮质混浊常伴有空泡。

  B.6 视力障碍

  B.6.1 晶状体周边部混浊对视力一般无明显影响。

  B.6.2 晶状体前中央环或盘状混浊,后极部盘状混浊或蜂窝状混浊,随着混浊致密度的增加及范围的扩大,可导致不同程度的视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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