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急性甲醛中毒。其它醛类化合物,特别是低分子醛和开链醛,如乙醛、丙烯醛等急性中毒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A.2 本病以呼吸系统损伤为主,故诊断时以呼吸系统症状体征及胸部X射线检查为主要诊断依据,实验室检查作为参考指标,如临床表现和胸部X射线检查不符时,可根据较严重的指标做出分级诊断。
刺激反应不属于急性中毒范畴,急性支气管炎及一度至二度喉水肿为本病的诊断起点。
A.3 急性甲醛中毒可伴有眼灼伤或皮肤损害,其诊断分级参见GBZ54、GBZl8。
A.4 甲醛中毒引起的喉水肿导致呼吸困难分四度,一度:安静时无呼吸困难,活动时呈吸气性呼吸困难;二度:安静时呈“三凹征”,活动时加重,但不影响睡眠,也无烦躁不安;三度:吸气性呼吸困难明显,“三凹征”显著,且有烦躁,入睡困难;四度:除三度呼吸困难的表现外,还有躁动,出冷汗、面色苍白或发绀。
A.5 甲醛可引起哮喘,属过敏性疾病,本标准未予列出。
A.6 本病的潜伏期长达48小时,在发作前可无明显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因此对接触高浓度甲醛者应注意观察,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早期可给予0.1%淡氨水吸入,促进甲醛转化为毒性较低的六次甲基四胺(乌洛托品),以保护呼吸道粘膜。
A.7 血气分析了PaO2测定值为急性甲醛中毒的诊断分级的参考指标,低氧血症分三度:轻度[PaO2<10.7kPa(80mmHg)]、中度[PaO2<8kPa(60mmHg)]、重度[PaO2<5.3kPa(40mmHg)]。
A.8 本病的治疗无特效解毒剂,常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