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是由于工作中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所致的以肝脏损害为主,兼有晶体混浊为特点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引起的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
2 诊断原则
根据密切的职业接触史,皮肤污染程度,肝脏损害的动态观察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眼晶体改变的特点,结合车间空气浓度监测等劳动卫生学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肝脏损害后方可诊断。
3 观察对象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3.1 出现头晕乏力、食欲减退、肝区痛等症状,肝大质软,压痛、叩痛不明显,肝功能试验正常;
3.2 临床症状不明显,肝不大,肝功能试验异常;
3.3 肝大、并已出现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 轻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4.1.1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厌油、肝区痛等症状,肝大、质软或韧,有压痛或叩痛,肝功能试验异常;
4.1.2 肝脏缓慢性增大,质软或韧,有压痛或叩痛;
4.2 中度中毒
轻度中毒症状加重,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中度中毒:
4.2.1肝大、质韧、肝功能试验反复异常;
4.2.2 出现脾脏肿大。
4.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4.3.1 肝硬化;
4.3.2 再生障碍性贫血。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5.1.1 根据病情制定治疗方案、禁止饮酒、禁用或慎用引起肝脏损害的药物。
5.1.2 按内科保肝治疗。
5.1.3 对症及支持疗法。
5.2 其他处理
5.2.1 观察对象
一般3-6个月复查一次,肝功能异常者应及时复查并做其他检查,尽早明确诊断。
5.2.2 轻度中度
应立即调离原作业并休息治疗,治愈后一般应调离肝毒作业。
5.2.3 中度中毒
应住院积极治疗,治愈后应调离有害有毒作业。
5.2.4 重度中毒
应予较长时间休息,治疗后明显好转者在健康情况许可下,可适当安排无毒害的轻工作。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