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白内障是由职业性化学、物理等有害因素引起的以眼晶状体混浊为主的疾病。可与全身疾病不平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白内障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化学、物理等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史,以眼晶状体混浊为主要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和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测定及辐射剂量的测量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非职业因素所致眼晶状体改变,方可诊断。
3 观察对象
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彻照法检查,晶状体周边或后极部有点状暗影;
b)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晶状体周边或后极部有点状混浊,皮质尚透明;或晶状体后极出现水疤样改变。
一般无视力障碍。
4 诊断及分级标准
4.1 一期白内障
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彻照法检查,晶状体周边部暗影构成环形,其最大环宽不超过晶状体半径的1/3;或裂隙灯显微镜检查见晶状体周边有灰黄色点状混浊;
b.晶状体后极后囊下皮质呈盘状混浊,前极前囊下皮质内也可出现细点状混浊。
一般不影响视力。
4.2 二期白内障
有程度不等的视力障碍,并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周边部环状混浊最大环宽超过晶状体半径的1/3但不到2/3者。有时也可在中央部出现环状混浊,其范围相当于瞳孔直径大小;
b.后囊下皮质呈蜂窝状混浊,前囊下皮质混浊加重。
4.3 三期白内障
晶状体周边部混浊超过晶状体半径的2/3;或中央部有致密点状、盘状混浊;或晶状体全部混浊,有明显视功能障碍。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按白内障常规治疗处理。如晶状体完全混浊,可施行白内障摘除术,术后酌情配矫正眼镜,有条件者可行人工晶状体移植术。
5.2 其他处理
职业性白内障晶状体混浊为不可逆性损害,并可影响视功能(中心视力、视野)。凡对视力发生确切影响者,应脱离接触。
5.2.1 已有晶状体混浊,而无明显视功能损害者,也应酌情调换其他工作。
5.2.2 晶状体混浊,视力或视野明显受损,应适当安排休息,或从事轻工作。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C、D(规范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