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砷化物而引起的以皮肤、肝脏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长期接触砷化物而引起的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与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但不适用于砷化氢中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Z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3 诊断原则
根据较长期间密切接触砷化物的职业史,出现皮炎、皮肤过度角化、皮肤色素沉着及消化系统、神经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发砷等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具有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区不适等症状;发砷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慢性轻度中毒
除上述表现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皮肤角化过度,尤在掌跖部位出现疣状过度角化;
b)躯干部及四肢出现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着和色素脱失斑;
c)轻度肝脏损伤;
d)轻度周围神经病。
5.2 慢性重度中毒
在慢性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肝硬化;
b)周围神经病伴肢体运动障碍或肢体瘫痪;
c)皮肤癌。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脱离砷的接触,口服二巯基丁二酸或用二巯基丙磺酸钠或二巯基丁二钠驱砷治疗,同时辅以补硒、维生素C等对症支持治疗。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一般半年或一年复查一次,但仍可从事原工作。
6.2.2 慢性中毒
凡诊断为慢性砷中毒者,不得继续从事砷作业;重度中毒者应避免化学物质接触;需要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