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能引起手臂振动病的工种,主要是使用振动性工具,从事手传振动的作业。根据以往调查主要有凿岩工、铆钉工、风铲工、捣固工、固定砂轮和手持砂轮磨工、油锯工、电锯工、锻工、铣工、抻拔工等。经调查证实能引起手臂振动病的其他手传振动作业,均适用本标准。主要通过足部、臀部传导的全身振动引起的职业性危害,不适用本标准。
A.2 关于"具有长期从事手传振动作业的职业史",一般是指密切接触手传振动连续作业工龄在一年以上;也可参考各该作业的振动参数和手臂振动病的流行病学资料,考虑其时间长短。
A.3 振动性白指或称职业性雷诺现象,其发作具有一过性和时相性特点,一般是在受冷后出现患指麻、胀、痛,并由灰白变苍白,由远端向近端发展,界限分明,可持续数分钟至数十分钟,再逐渐由苍白、灰白变为潮红,恢复至常色。其判定依据应以专业医务人员检查所见为主;主诉白指,同时又有同工作场所有关人员相符的旁证,也应作为重要参考。如有必要,可以进行白指诱发试验。但是,采用局部受冷的方法,诱发率是很低的。至于采用何种方法诱发白指,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均以不危害受试者健康为前提。
A.4 振动性白指发作累及范围,应以单侧手分别判断。"多数"手指系指三个及三个以上手指。白指的诊断分级,如左手、右手不一致,应以较重侧的诊断分级为准,但应分别描述。如L中(2)/R轻(1),意为左手中度(累及2个手指);右手轻度(累及1个手指)。
A.5 神经-肌电图的检查方法及其神经源性损害的判断基准,参见GBZ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