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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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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职业接触镉及其化合物的作业,如金属镉及含镉合金冶炼、焊接、镍-镉电池制造、颜料制造、金属表层镀镉等。经胃肠道摄入所致慢性镉中毒亦主要引起肾脏损害,故本标准的慢性中毒部分在非职业中毒的诊断和治疗中亦可参考使用。

  A.2 接触氧化镉烟雾引起金属烟热的诊断和处理可参考GBZ48其应与急性镉中毒引起的化学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相鉴别,并要警惕发生化学性肺炎和肺水肿参见GBZ73。

  A.3 急性中度和重度镉中毒患者可出现肝、肾损害,但在肝、肾损害前一般已有明显的肺损害表现,故肝、肾损害未列为急性中毒诊断及分级的依据。

  A.4 尿镉主要与体内镉负荷量及肾镉浓度有关,可用作职业性镉接触和镉吸收的生物标志物。据调查,当尿镉达5~10μmol/mo1肌酐时,肾小管功能异常的患病率可达5%~20%,故以5μmol/mol肌酐的尿镉作为现职工人慢性镉中毒的诊断下限值。慢性镉中毒时,尿镉通常超过此值,脱离接触较久者可有所降低,但应高于当地正常参考值上限。

  A.5 尿镉测定有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WS/T31)、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32)、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WS/T33)等,本标准未作强行规定,各地可根据条件,任选一种。

  A.6 血镉主要反映近期接触量。由于尚不能建立镉的近期吸收量与血镉浓度之间的定量关系,血镉与肾功能异常的剂量一反应关系资料远较尿镉少,因此,未将血镉列为本标准慢性镉中毒的诊断指标。但在急性镉中毒时,血镉增高可作为过量接触镉的佐证。血镉测定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方法可参考WS/T34。

  A.7 慢性镉中毒除表现为肾脏损害外,亦可累及其他器官,但较少见,且缺乏特异性,故诊断依据以肾脏损害为主。

  A.8 在慢性镉中毒的肾脏损害中,公认的早期改变主要是近端小管重吸收功能减退,故本标准以肾小管性蛋白尿为诊断起点。目前诊断的主要依据是尿β2-微球蛋白、视黄醇结合蛋白筹低分子量蛋白排出增多。测定尿β2-微球蛋白和视黄醇结合蛋白主要有放射免疫分析法和酶联免疫分析法两种,各地可根据自身条件,任选一种。

  A.9 尿镉、尿β2-微球蛋白和视黄醇结合蛋白测定多用点采样标本,易受尿液稀释度的影响,故上述尿中被测物的浓度均需用尿肌酐(测定方法可参见WS/T97)校正。对肌酐浓度小于0.3g/L或大于3.0g/L的尿样应重新留尿检测。

  A.10 病情发展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有骨质疏松、骨质软化时,已属重度中毒,其诊断依据与其他有关临床学科相同。

  A.11 慢性镉中毒应注意与其他各种原因引起的肾脏疾病、药物及其他工业毒物中毒、溢出性蛋白尿、Wilson病、特发性Fanconi综合征、营养不良所致的骨质疏松和软化等疾病相鉴别。

  A.l2 急性和慢性镉中毒均以对症支持治疗为主。由于依地酸钙钠驱镉效果不显著,在慢性中毒时尚可引起镉在体内重新分布后,使肾镉蓄积量增加、肾脏病变加重,因而目前多不主张用依地酸钙钠等驱排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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