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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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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三氯乙烯所引起的药疹样皮炎。在非职业活动中接触三氯乙烯所引起的药疹样皮炎,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WS/T64         尿中三氯乙酸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WS/ T96        尿中三氯乙酸的顶空气相色谱测定方法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三氯乙烯史,皮肤急性炎症性反应、发热、肝损害和浅表淋巴结肿大为主的临床表现及相应的实验室检查结果,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诊断标准

  皮损表现为急性皮炎,多呈剥脱性皮炎,部分为多形红斑、重症多形红斑或大疱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具体临床表现见附录A;常伴有发热、肝损害和浅表淋巴结肿大;并同时具有下列条件者:

  4.1有明确的职业性三氯乙烯接触史;

  4.2 一般情况下需经过5~40天或更长的潜伏期才发病,但常不超过80天;

  4.3 同工种、同样工作环境下仅个别人发病。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5.1.1立即脱离原岗位,及时清洗污染皮肤、更换污染衣物。

  5.1.2应住院治疗,避免再接触三氯乙烯及其他促使病情加剧因素。

  5.1.3合理使用糖皮质激素,使用原则为及早、足量及规则减量。

  5.1.4加强护肝治疗(见GBZ59)。做好消毒隔离和皮肤、黏膜护理。积极控制感染。加强营养支持及对症处理。

  5.1.5用药应力求简单,尽量避免交叉过敏。

  5.2   其他处理

  治愈后不得再从事接触三氯乙烯的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可参照GB/T16180的有关条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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