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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附录B

  验收规则

  B.1 加速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有关部门方可验收。

  B.2 加速器出厂前应按照本标准规定项目进行测试和检查。

  B.3 检测验收可会同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进行,检查结果应交当地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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