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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伦理学的文化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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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理学和伦理学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文化情境下演变和发展的。在中国的特定社会文化情境下,护理学和护理伦理学也具有一定的特点。

  一、人的关系概念

  在中国文化中最具影响的是儒家。儒家是一种哲学,并主要是伦理学。儒家的伦理学是教人如何做人的伦理学。在生物学意义上人生来就是人,但在伦理学意义上人之成为人是要做出努力的,这种努力就是要“做人”。那么什么是人?一个人不是独立的,而是与其他人处于相互依赖的关系之中。

  人的关系概念在临床决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即家庭在临床决策中起着重要的甚至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临床决策不是个人的决定,而是家庭的决定。当然家庭的决定不是通过对病人个人意愿的压制而达到的,而是通过包括病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充分协商的结果。在有些情况下,往往是病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相互妥协的结局。在家庭成员通过协商达到一致的过程中,医护人员往往也起着重要作用。家庭会要求医生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在医生提供的种种可选择方案中做出选择,有时也会征询护士的意见。因此临床决策往往不是病人个人的决策,而是包括病人在内的家庭的决策。在做出临床决策时,个人的利益往往要与其他人的利益平衡,个人的权利也往往要与他的义务或责任平衡。个人孤立的决定,不考虑他人利益,不考虑自己义务或责任的决定,往往不被认为是合适的决定。

  二、护理学是“仁”术

  “仁”是儒家的基本概念。孔子说:“仁者爱人”。“爱人”是指“关怀人”,是对他人的同情和关怀,是一种指向他人的感情和关心他人的道德能力。我们关怀和同情他人不是因为我们能从这种关怀和同情中得益,而是我们有“不忍之心”(孟子),不能忍受别人受苦。这种关怀、同情是我们自然的、内在的“不忍之心”、“测隐之心”的流露,而“仁”是当看到别人在危难和不幸时每个人都会感觉到的自然同情心的延伸。也就是说,“不忍之心”是自然的,而我们自觉地延伸、扩展这种自我感情,就是“仁”,就是伦理学。

  古代中国称“医本仁术”,我们可以说护理学也是“仁术”。护理学是关怀、同情、照料病人的技术。“仁”产生在护士的心中,也应该在护士的心中培养。护士与病人之间的关系不是陌生人的关系,不仅是护理服务提供者与顾客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信托的关系(fiduciaryrelationship)。病人将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交托给医护人员,因此,医护人员对病人负有更多的正面义务。护士为了履行她们的义务,要求护士“克己”,即暂时撇开纯粹是自己的利益。

  三、情境考虑

  对于儒家来说,伦理原则不是临床医疗护理决定从中推演出来的前提。临床决定的做出是基于在一定情境下对有关各方的利益和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否坚持伦理原则要视情境而定:视在一定情境下坚持原则会不会带来积极还是消极的后果。在我国医学中曾强调“保护性医疗”,即如果向病人讲真话会给病人带来消极影响,宁可不要向病人透露真实病情。但是在一定情境下权衡不同的价值要求的不是医学知识或逻辑推理,而是道德经验和智慧。不顾一切情境,而坚持向病人透露真实病情,也许难以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但不顾一切情境,为了“保护性医疗”而坚持不向病人透露真实病情,也难以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有些案例说明这种“保护性医疗”有时会导致“相互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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