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续使用可致依赖(成瘾)性,需慎用。
2.哺乳期妇女、临产妇女禁用,因吗啡可经乳腺排出及分布至胎盘而抑制新生儿及婴儿呼吸。婴儿禁用。
3.可引起眩晕、呕吐及便秘等副作用。
4.慢性阻塞性肺疾思、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患者禁用;急性左心衰竭晚期并出现呼吸衰竭时忌用。
5.颅内高压、颅脑损伤等病人禁用。
6.肝功减退者忌用。
7.胆绞痛、肾绞痛需与阿托品合用,单用吗啡反加剧疼痛。
8.在疼痛原因未明确前,忌用吗啡,以防掩盖症状,贻误诊治。禁与氯丙嗪(注射给药)合用。
9,急性吗啡中毒的症状有:昏睡、呼吸减慢、瞳孔缩小至针尖样,进而可致呼吸麻痹体温下降。可采用吸氧,人工呼吸、注射对抗药纳络酮、烯丙吗啡或尼可刹米等。(医学教育网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