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17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通知已经公布了,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请参考: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与考核、聘任、技术晋升和执业注册的衔接工作,根据《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卫科教〔2008〕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做好2017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所有取得高、中、初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
二、学分审验标准
护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学分,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分,在岗乡村医生不少于10学分。具体达标要求参照《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执行。
三、学分审验程序
全省统一通过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对所有继教对象于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所获取的学分进行审验。
(一)各卫生计生单位于2018年1月30日前确认完成学分录入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
(二)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直属各单位,以及在省卫生计生委注册的医疗机构于2018年2月14日前完成学分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上传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继教办”)进行审核。
(三)省继教办审核通过后,向合格人员发放《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在审验过程中,各单位要对Ⅰ、Ⅱ类学分进行认真核实审查,经核查发现弄虚作假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有授予虚假学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甚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二)跨执业范围参加继教培训,例如医务人员参加省级护理培训班或护理人员参加省级临床业务培训班,可授予Ⅱ类学分。
(三)请各市县、各单位于2018年3月20日前将《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情况汇总表》和《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校验表》加盖单位公章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在各单位审核验证期间,我委将结合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单位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将督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省继续教育协会联系人:卢文超,陈敏慧;联系电话:6537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