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及《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本省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
第二条学分审验依据《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中学分管理等有关条款。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取的学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学分审验机构审验工作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实行校验人与单位签单负责制。
(一)省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和在卫生厅注册的医疗机构将单位初审结果签章后,直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
(二)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注册、直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单位初审结果报送卫生局审验签章后,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
(三)省农垦总局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将初审结果报送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审验签章后,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
(四)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学术团体,兄弟省(市)来我省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级项目),举办前须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会认定并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可按规定授予Ⅰ类学分。
(五)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跨省、跨地区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凭有效学分证书和外出学习有关证明予以登记;未经单位同意外出参加学习或不能提供有效学分证书及证明者不予登记学分。
第五条学分审验方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采取填写统计表,逐级签章上报主管职能部门和直接使用管理ICME系统两种方式进行。
(一)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进行学分审验的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获取的学分及时录入ICME系统并上传至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ICME系统的政府版中,主管部门定期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在年终时传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验,合格的颁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
(二)未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学分审验的单位,年终时由继教对象将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的《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和获得的《学分证书》,交给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核对审核后输入电脑,并将初审结果打印逐级报送审验,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最后审验,合格的颁发《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
为规范、科学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学分审验工作将逐步使用ICME系统,管理最终实现网上审验。
第六条学分审验时间
获取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单位须于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将上年的学分初审结果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验。
第七条奖励和处罚
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省卫生厅信息网上公布。对管理严谨、成绩显著、达标率高的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在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有虚假现象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有授予虚假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八条学分审验经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多方筹集解决。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海南省卫生厅。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