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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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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相信很多考生都想知道,医学教育网编辑为大家整理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决策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精神,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科学配置和合理流动,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加强医疗机构间的技术交流合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建立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  

《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执业地点统称为其他执业地点。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遵循确保医疗安全质量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建立医师全省区域注册制度。具备多点执业资格条件的医师,其执业注册全省有效。  

第四条在我省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三)最近连续2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第五条已在我省办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上述证书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可在我省开展医师多点执业。  

第六条医师实施下列情形的诊疗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  

(二)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三)外出会诊、进修;  

(四)承担城乡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智力帮扶、支援老少边穷和西部地区等政府指令性任务,经相关卫生计生部门同意,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五)在县镇村一体化医疗机构内执业,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内执业。  

第七条省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第八条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九条实行医师多点执业知情报备制度。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  

第十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建立全职和兼职聘用制度,完善医师岗位管理。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十一条医师除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外,还应当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协议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的执业时间,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与医师签订劳动合同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医师购买社会保险。鼓励其他执业地点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十四条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医疗责任承担。医师在其他执业地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与本人《医师执业证书》或《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记录的内容一致。其他执业地点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授予处方权。  

第十六条建立医师多点执业信息网络备案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信息上报工作,医师多点执业的信息由其他执业地点通过“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yz.gdwst.gov.cn:9090)实时上报。  

第十七条多点执业的医师应接受各执业地点及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其他执业地点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多点执业的医师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在“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第十八条注册的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医师,拟来我省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拟执业医疗机构应在“广东省医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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