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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健委:2021年住院医师(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可领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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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卫健委:2021年住院医师(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可领补助资金!”相关内容,相信参加公卫医师考试的考生都在关注,为方便大家了解,在此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内容:

关乎钱袋!四川卫健委:这7类临床医师参加规培每月补助不少于1800!2021年年初,四川卫健委发布“2021年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几类医师的补助标准。

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方案的通知

一、省卫健委明确规定:住院医师补助不低于2.4万

《通知》强调,不论培训对象是否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培训基地必须将中央财政补助中的80%,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每人每年2.4万元,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为每人每年1.6万元,发放给所有培训对象。

二、急缺专业,每月发放不低于1800元

《通知》还明确,培训基地还应向社会化培训对象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发放绩效补助。

对考核合格的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儿科(含儿外科)、精神科、妇产科、麻醉科、急诊科、临床病理科、重症医学科紧缺专业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化培训对象每月发放标准不低于1800元。

对考核合格的参加其他专业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化培训对象(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每月发放标准不低于1500元。

对考核合格的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每月发放标准不低于500元。

并且,《通知》还强调,在此基础上,二、三年级各学历层次培训对象绩效补助应高于一年级标准。培训基地要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和本基地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培训对象收入水平。

三、若不提供住宿,住宿补贴不低于300元/月

《通知》中明确表示,要保障定向医学生的待遇,培训基地应保证社会化培训对象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住宿条件。

具备住宿条件的培训基地,应向培训对象提供住宿,并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住宿费(水、电、气、物业费等除外)。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培训对象发放住宿补贴,住宿补贴不低于300元/月。

抓狂

关于印发提前下达2021年住院医师(含专科

医师、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

医生培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国家认定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培训)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160号)和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20〕207号)要求,制定《中央财政提前下达2021年补助四川省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资金管理方案》。

一、补助金额及范围

(一)住院医师(含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

中央财政继续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给经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组织认定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和中医药管理局备案通过的住院医师(含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共26667万元。补助范围为2019级实际招收、2020级计划招收的单位委派人和社会人以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

(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中央财政继续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补助,补助给经国家认定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共354万元。补助范围为2019级实际招收、2020级计划招收的单位委派人和社会人以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

(三)助理全科医生培训

中央财政继续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给经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组织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助理)基地,共520万元。补助对象为2020级计划招收的单位委派人和社会人以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

二、分配办法

(一)住院医师(含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

中央财政提前下达2021年补助经费26667万元。按如下办法分配:

1.2019级三年级学员经费。国家提前下达2019级三年级学员4319人(其中西医住培3694人、中医住培625人)经费,共12957万元,按各基地实际招收下达。

2.2020级二年级学员经费。国家提前下达2020级二年级学员4570人(其中公卫医师10人、西医住培3830人、中医住培700人、援藏住培30人)经费,共13710万元,按2020年经费下达计划下达,2021年据实结算。

(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

中央财政提前下达2021年补助经费354万元。按如下办法分配:

1.2019级三年级学员经费。国家提前下达2019级三年级学员58人经费,共174万元,按各基地实际招收下达。

2.2020级二年级学员经费。国家提前下达2020级二年级学员60人经费,共180万元,按2020年计划下达,2021年据实结算。

(三)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经费

中央财政提前下达2020级二年级学员260人(其中西医180人、中医80人)经费520万元,按2020年计划下达,2021年据实结算。

《提前下达2021年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央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提前下达2021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中央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见附件1、附件2。

三、使用要求

培训基地要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本单位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制定具体办法,合理安排使用。基本要求为:

(一)保障培训对象最低收入

不论培训对象是否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培训基地必须保证单位委派和面向社会招收的一年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最低现金性年收入(不含住房补贴、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等)达到以下标准。

1.培训基地必须将中央财政补助中的80%(按目前补助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每人每年2.4万元,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为每人每年1.6万元)发放给所有培训对象。

2.除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补助外,培训基地还应向社会化培训对象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发放绩效补助。培训基地发放的绩效补助经费可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考核标准由培训基地自行制定并予以公布。其中,对考核合格的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儿科(含儿外科)、精神科、妇产科、麻醉科、急诊科、临床病理科、重症医学科紧缺专业(紧缺专业的判定以当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单独下达招收任务计划发布的通知为准)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化培训对象每月发放标准不低于1800元,对考核合格的参加其他专业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化培训对象(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象)每月发放标准不低于1500元。对考核合格的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每月发放标准不低于500元。在此基础上,二、三年级各学历层次培训对象绩效补助应高于一年级标准。培训基地要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和本基地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培训对象收入水平。

培训对象应承担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具有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身份(即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的培训对象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基地应通过各种方式给予补助激励,具体标准由培训基地制定。

(二)保障培训对象基本福利待遇

1.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培训基地要多途径解决社会化培训对象社会保障,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2.培训基地应保证社会化培训对象和定向医学生(本科)参加全科(含中医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住宿条件。具备住宿条件的培训基地,应向培训对象提供住宿,并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住宿费(水、电、气、物业费等除外)。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培训对象发放住宿补贴,住宿补贴不低于300元/月。

3.委培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培培训对象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由委派单位负责承担。委培培训对象住宿安排由培训基地和委派单位协商解决。

(三)支持教学活动

中央财政补助中的20%用于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培训基地要建立教学津补贴制度,对承担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的师资予以补助,教学津补贴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核计。具体补助办法及教学津补贴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

(四)其他要求

1.经省卫生健康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省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学籍异动的培训对象,已下达至培训基地的中央补助资金不予调整。

2.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其培训顺延期间不享受任何补助,培训基地可向其另收取顺延期间培训经费,标准由培训基地向属地物价部门申报。

3.中央补助资金划拨至培训基地后,承担有培训任务的协同医院的补助经费分配问题,由培训基地与协同医院商定或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四、执行时间

2021学年度内(2021年8月-2022年7月)执行完成。各基地按月发放培训对象补助。

五、经费管理

1.培训基地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建立专账,加快执行进度,按照各项补助内容,建立完善专账科目和资金支出账目,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培训基地要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生活补助发放办法,对发放的标准、金额、人员等予以公示,保证此项工作公开透明。

3.培训基地发放的绩效补助经费由培训基地自筹经费解决。

4.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和虚报培训人员数量的,除追回专项补助经费外,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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