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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服务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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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服务工作的通知》解读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1〕46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脱贫攻坚时期,我委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制定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消除乡村两级机构人员“空白点”,做到贫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制度保障。到2019年12月初,当时的深度贫困地区已全面消除乡村医疗机构和人员“空白点”,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转变。在此过程中,部分地区通过巡诊、派驻等方式实现贫困地区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取得良好成效,但在服务内容、频次、人员等方面缺乏相应规范,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为巩固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成果,促进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我委研究制定了《通知》,以规范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和邻(联)村卫生室延伸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农村居民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巡诊、派驻工作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及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等。

二是分别对巡诊、派驻、邻(联)村服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乡镇卫生院是开展巡诊、派驻服务的主体,可选派医师或组建团队开展巡诊服务,时间要相对固定,原则上每周至少巡诊2次,每次至少半天,对服务需求较小的地区可降低巡诊频次。派驻人员可由1人或多人组成,原则上派驻时间每周不少于5日,每日不少于半天,在同一个行政村至少连续服务半年。邻(联)村服务确保农村居民原则上使用当地常用交通工具或步行不超过30分钟即可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是完善巡诊、派驻服务的保障和激励机制。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药品、设备、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派驻服务人员不需办理执业机构变更备案手续。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巡诊服务、派驻服务作为其基层工作经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邻(联)村服务人员的各项补助,对在偏远地区开展巡诊、派驻和邻(联)村服务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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