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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相关要求的通知

国医考发〔 2008 〕 60 号

各考区: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管理,完善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批流程,依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合格数据转发和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有关意见》 的规定,现提出如下修改合格考生信息的有关要求:

  一、考区、考点要严格制定或完善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程序,明确相关责任。

  二、各考区如需修改合格考生信息,必须事先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医考中心)提出书面请求,经医考中

  心审核同意后,由医考中心修改合格考生原始报考信息。修改后的信息由医考中心回复考区的同时,转相关制证或注册部门。

  三、书面报送需修改合格考生信息的材料,包括考区主任签发的正式函文,附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及每位考生的申请审核表(表样附后)。考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制定更为详细的申请审核表。

  四、每年3 月、6 月和11 月集中办理考区上报需修改合格考生信息的申请材料。如有特殊情况可及时与医考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1.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

  2.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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