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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转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相关要求的通知》(粤卫函〔2008〕6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材料要求:

  (一)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审核表(格式见医考中心附件2,一式二份);

  (二)个人申请书(需有申请人手写签名);

  (三)原《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勘误所需其他证明材料;

  (六)近期大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相片三张;

  (七)提交材料请按A4纸规格、并按上述目录排好顺序,其中第一、二项请提交原件,第三、四、五项请核验原件,并加盖验证章,提交复印件。

  二、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材料要求:

  (一)《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一式二份);

  (二)个人申请书(需有申请人手写签名);

  (三)原《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遗失声明(请提交刊登的报纸原件)或报警回执(复印件);

  (六)近期大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相片三张;

  (七)提交材料请按A4纸规格、并按上述目录排好顺序,其中第一、二项及第五项遗失声明请提交原件,第三、四项及第五项报警回执请核验原件,并加盖验证章,提交复印件。

  三、《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遗失补办申请材料要求: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遗失补办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一式二份);

  (二)个人申请书(需有申请人手写签名);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遗失声明(请提交刊登的报纸原件)或报警回执(复印件);

  (六)近期大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相片三张;

  (七)提交材料请按A4纸规格、并按上述目录排好顺序,其中第一、二项及第五项遗失声明请提交原件,第三、四项及第五项报警回执请核验原件,并加盖验证章,提交复印件。

  四、各项申请材料由各市、区卫生局和市直各医疗单位统一上报,其中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材料请于每年2月、5月、10月的1日~25日集中上报,并同时附信息修改汇总表(格式见医考中心附件1,连电子版)。

  附件1

性 别出生年月
照片
 
现执业机构名称
申请修改信息内容:
考生签名:
修改原因:

执业机构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考区审批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备注:

  注: 考生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申请审核表两份,申请表上照片需加盖其执业机构钢印或公章;

  2.原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免冠正面小二寸彩色照片2张;

  附件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遗失补办申请表

姓 名性别
6个月内大一寸
免冠正面彩色登记相(粘贴) 
出生日期 民族 
毕业院校 学历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医师类别:1、临床 □ 2、口腔 □ 3、公共卫生 □ 4、中医 □

医师级别:1、执业医师 □ 2、执业助理医师 □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遗失原因:
申请人手写签名: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本人亲笔如实填写

单位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注:1、请在选择项后的“□”中打√;

  2、本表格请用黑色钢笔填写、正楷字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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