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健康管理的几项要求
(1)放射性工作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和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就业前的体检、就业后的定期体检、事故性照射后的医学处理及改进预防措施。必要时报请上级指派专业机构协助。
(2)对准备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
(3)定期体检:受照范围接近年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水平者,每年体检一次;低于3/10者,每两三年体检一次。因特殊情况,一次外照射超过年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或一次进入体内的放射性核素超过一年容许摄入量的一半者,应及时进行体检并作必要的处理。对放射病的诊断,应由专业机构进行。
(4)定期体检的要求与一般医学详细体检基本相同,遇有病变和症状,应充分了解受照情况并对比从事放射性工作前的健康情况,尽可能弄清发病原因,排除一般疾病。
(5)应建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
二、体格检查项目,应包括一般体检的详细项目,并注意以下项目
(1)注意有无自觉症状,可按系统了解。注意职业史及其他有害物质(包括粉尘作业或其他化学毒物)的接触史。
(2)血象检查,应包括白细胞总数及分类,血红蛋白量或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必要时进行骨髓检查。
(3)对从事中子、γ射线或X射线的放射性工作者,尤其需要注意眼晶体的检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对参加产生射气、气溶胶及放射性粉尘作业的工作人员,应注意呼吸系统的检查。必要时做痰涂片的细胞学检查。
(5)对接触可能损害肝脏的放射性核素的工作人员,增加肝功能检查;对接触可能损害肾脏的放射性核素的工作人员,增加肾功能的检查;对疑有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的人员,可做尿、便或呼出气体的放射性测定,必要时进行全身或脏器的辐射测定。
(6)对受超剂量事故照射的男性人员,可增加精液常规检查,中子损伤事故,可增加相应的活化分析。
(7)根据需要可进行皮肤、毛发、指甲、毛细血管的检查。
三、不适应症
除按一般工作人员要求外,具有以下情况者不宜从事放射性工作;若已参加工作,可根据情况建议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处理。
(1)血红蛋白低于11克%(男)或10克%(女),红细胞数低于400万/立方毫米(男)或350万/立方毫米(女);血红蛋白高于18克%或红细胞数超过700万/立方毫米者。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2)已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4000/立方毫米或高于10000/立方毫米者。准备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4500/立方毫米者。
(3)血小板持续低于10万/立方毫米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慢性肺疾患,明显的慢性气管或支气管疾患,严重的鼻咽疾患,均不宜从事有射气、气溶胶或放射性灰尘的工作。
(5)慢性肝疾患,不宜从事可能损害肝脏的放射性核素的工作;慢性肾疾患,不宜从事可能损害肾脏的放射性核素的工作。
(6)严重或广泛的皮肤疾患,不宜从事易污染皮肤的工作。
(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医疗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和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