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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病基本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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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在《克山病防治工作标准(试行)》中关于“基本控制克山病病区考核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克山病病情背景和防治工作现状制定的。

本标准为全国基本控制克山病病区考核验收工作提供了一个可以遵循的统一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云南省克山病防治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牛存龙。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医`学教育网整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县为单位基本控制克山病的病区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基本控制克山病病区的考核验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7020—1997克山病病区划定和类型划分

GB17021—1997克山病诊断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基本控制克山病病区(县):有健全的防治网,因地制宜地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后,使克山病发病率达到病情控制指标的区(县)。

4病情控制指标

通过防治使克山病病情达到下列控制指标时,即可认定为基本控制克山病病区(基本控制克山病病区以县为单位)。

4.1连续5年以上全县急型、亚急型克山病年发病率小于1.0/10万。

4.2连续5年以上全县自然慢型克山病年发病率小于4.0/10万医`学教育网整理。

4.3采用分层抽样调查方法选择若干病区村(屯)。在500名多发人群中进行普查,潜在型检出率小于3.0%.

附录A(标准的附录)基本控制克山病病区考核验收程序

A1基本控制克山病病区考核验收应从组织领导、防治措施和病情控制指标等方面进行考核。

A2基本控制克山病病区以县为单位。病区县根据本标准考核达标后报省,由省地方病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后认可。

A3全省基本控制克山病病区由省逐一对各病区县考核达标后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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