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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法律规定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在荷兰仍然是犯罪,但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下列标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1)·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

(2)·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 分考虑的。

(3)·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

(4)·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

(5)·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它医生咨询。

(6)·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

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2008年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华盛顿州允许安乐死的法律自2009年3月5日生效,规定,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可以要求医生对其实施安乐死;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年满18岁,有行为能力并是该州居民;病人必须提出两次口头申请,间隔15天,并在有两名见证人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一名见证人不能是病人的亲属、继承人、负责治疗的医生或与申请者所住医院相关的人;开致命性处方或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还必须向州卫生部门提交记录的复印件,州卫生部门就法律的实施情况撰写年度报告。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就澳大利亚全国而言,至今仍无安乐死的国家立法。

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项内容。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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