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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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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附录A:本导则的使用说明

A.1 本导则适用于存在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用人单位。

A.1.1 本导则中提到的“用人单位”指可能造成劳动者血源性职业接触的机构,如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研究机构实验室、戒毒所、羁押或劳教机构等。

A.1.2 本导则中提到的“劳动者”指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并在职业活动中有可能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人。

A.1.3本导则中提到的“医护人员”指由于工作内容需要而接触人或人血液以及其他人体液的工作人员,如:①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包括护士、医生、病理(尸体)解剖人员(包括法医)、药剂师、实习医学生、废物处理人员和护工等;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 ,包括公共安全工作人员、应急反应人员、医疗急救人员或志愿者等;③微生物实验室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实验人员、采血人员医学|教育网整理、技师和合同工等;④其他人员,如羁押或劳教机构、戒毒所的工作人员和殡葬业工作人员等。

A.2 职业接触级别

职业接触级别愈高致病危险性愈大。艾滋病病毒接触级别分为3级,发病危险性依次增大。

a)一级接触:接触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接触类型为:可能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沾染了接触源,接触量小且接触时间较短。

b)二级接触:接触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接触类型为:接触源沾染了可能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接触量大且接触时间长;或者接触类型为: 接触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c)三级接触:接触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接触类型为医学|教育网整理:接触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A.3 艾滋病病毒接触源的病毒载量水平

接触源的病毒载量水平愈高致病危险性愈大。艾滋病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接触源不明、轻度和重度3种类型。

a)接触不明型:不能确定接触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

b)轻度类型:经检验,接触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CD4细胞出现进行性或不规则性下降,标志着免疫系统受到严重损害)。

c)重度类型:经检验,接触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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