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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器材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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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器材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是指未经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

第四十九条 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由产生科室收集,医疗卫生机构统一转交或出售;临时贮存的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应有专人管理,并有防盗措施。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应转交或出售给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和处置场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单独收集、处置、出让(售)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

(三)收集、处置技术符合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病要求;

(四)承诺收集的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要将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卫生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填报备案。

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过的输液器的金属部分,应作为损伤性废物收集、处置;软质部分应作为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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