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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

标准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卫生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卫生标准工作联络员网络,及时传达卫生标准发布信息,了解卫生标准学习、宣传、培训和具体实施情况,反馈卫生标准工作意见和建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标准的实施纳入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监督评价中。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标准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信息反馈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业务工作范围内新发布卫生标准没有组织学习或者培训的; 

(二)对卫生标准实施工作不布置、不检查、不落实的; 

(三)对卫生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主动纠正的。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卫生标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和本单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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