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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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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十二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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